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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龙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龙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龙南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左右,被告人赖某某在龙南市**镇**路华屹大观旁路边,打开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坐垫,盗得现金15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及钱包,后将身份证、银行卡、钱包扔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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