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赖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5月3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嵇某某、林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赖某某及值班律师王玲炎、被害人嵇某某、林某某、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间,被告人赖某某先后四次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各类电动车4辆,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46.7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电动车行门口,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刘某甲停放于此的雅马哈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120元。
2.2020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电动车行门口,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刘某甲停放于此的豪思达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150元。
3.2020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大酒店门口,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此的麦德发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359.55元。案破后,赃车已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4.2020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生活广场**超市门口,采用推车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嵇某某停放于此的金箭牌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1417.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拍摄的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嵇某某、林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栋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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