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是一名吸毒的无业人员,多次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戒毒,因无经济收入,便以盗养吸。2019年以来,被告人赖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钦北辖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分别是:
1.2019年8月28曰,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凌志邦(已判刑)在钦州市钦北区**镇政府路边盗窃一辆蓝色的新艺牌电动车,两人将电动车推到平吉镇长安村的甘蔗坡后将电瓶拆卸下来,然后将5个电瓶拿到灵山县陆屋镇新平村公路边一废旧摊店卖掉得200元后购买毒品吸食。经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7元。
2.2019年12月一天上午,被告人赖某某来到平吉镇古隆村委会旁边的“肥四水泥店”,将该店的后驱动车波箱壳(重约50斤)偷走拿到平吉镇政府路口的一个废旧回收站卖掉,卖得50元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3.2020年4月15曰,被告人赖某某伙同黄某某窜到平吉镇酒精厂里面,发现—个重约200斤的马达,后两人用摩托车把马达盗走拿去卖得260元,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4.2020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赖某某伙同黄某某再次来到酒精厂盗窃了重约50斤的电缆铝线拿去出售,得款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5.2020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赖某某伙同黄某某来到木材加工厂盗窃了马达内重约20多斤的铜线拿去出售,得款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6. 2020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赖某某伙同黄某某再次来到木材加工厂将下午折过的马达铁片窃走拿去出售,得款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海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居住在钦北区**镇**路**号,手机:1827774****;保证人:刘某某,电话:0777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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