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赖新强,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公居民身份号码4525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14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4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20年2月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在博白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地下停车场处,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以1300元价格卖给“啊某某”,所得赃款全部用来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刘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45元。
2020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伙同黄某某经商量后,在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东路路海上王仁济医院门口处,将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以700元价格卖给“啊某某”,所得赃款全部用来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陈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64元。
综上,上述被盗两辆车共计价值人民币99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峻林
检察官助理:廖圆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