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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固原市泾源县**乡**村**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网咖二楼**号电脑桌处,趁被害人马某某睡着之机,盗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银色三星W2019手机一部(价值52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赖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超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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