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赣康检刑诉[2014]8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上高县人,户籍地上高县**街道**路**号**栋**室,租住赣州市南康区**街办**路**超市斜对面,案发前在南康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7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6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赖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南康区蓉江街办夜市南街博爱牙科店门口处,以扭断车头锁并推离现场的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车牌号赣B*****,发动机号120*****)盗走后自用。2014年6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南康区蓉江街办蓉江中路“台北新娘”门口欲驾驶该车辆离开时,被被害人发现并被扭送至南康区公安局蓉江派出所。经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车价值8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高艳娟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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