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住资中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桐梓县公安局2020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因睡不着出门走动,在经过受害人家时,发现其家中无人,便找来一根钢筋撬开后门,进入室内翻找,在卧室床上的枕头下翻到了现金5000元人民币及在房间的盒子里找到了香烟,便将钱及其中的两包香烟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归案说明、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同群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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