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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荔浦市,住荔浦市**镇**路**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来到荔浦市**镇**路,见四周无人,遂将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店铺门帘上的窗帘割下盗走。经鉴定,被盗窗帘价值人民币1813元。

2020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来到荔浦市**镇**路,发现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未锁大锁,遂将该电动车推至附近巷子,准备次日将该电动车销赃获利。当日下午14时许,赖某某被公安干警在荔浦市**镇**路**屯**号家中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电动车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爱玛牌电动车一辆;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黎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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