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赖某甲,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甲来到石城县**镇**村**路口盗得4根DN225波纹管。经鉴定,被盗波纹管价值人民币1152元。
2.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和陈某某(已行政处罚)来到石城县**镇**村**岭往**组方向约100米处路边盗得5根P300波纹管。经鉴定,被盗波纹管价值人民币1380元。
综上,被告人赖某甲共盗窃2起,所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赖某乙、赖某丙的陈述;4.证人赖某丁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有斌
检察官助理:廖进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补充证据2页、随案光盘3个、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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