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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21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水电工,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玉山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3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赖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以徒手翻窗的方式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钱某某放置在该户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7900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以徒手翻窗的方式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该户东侧窗户旁电脑桌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7900元,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00元,并取得被害人钱某某、陈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平祥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谢  添

202122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844****);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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