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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赖某某,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2013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6月16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月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2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3日上午,赖某某窜至龙南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王某某的办公室内,将其包内现金2900元盗走。

2、2019年10月21日上午,赖某某窜至龙南县**镇**楼郭某某办公室内,将其包内现金盗走。

3、2019年12月30日下午,赖某某窜至龙南县中医院住院部三楼林某某办公室内,将其包内现金盗走。

4、2020年1月6日下午,赖某某窜至龙南县中医院门诊二楼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内,将谢某某包内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5月25日_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被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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