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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玲玲,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赖某某在其前男友张某某租住的本市武某某**路**号**单元**号房内,将其知晓密码的张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盗走,于同月15日至17日使用该银行卡连续三天分多笔在ATM机上共取款人民币6万元,并将钱款挥霍。

2019年10月,张某某发觉银行卡被盗,后查询得知卡内钱款被盗。2020年7月6日张某某报警,民警于当日18时30分许在本市新都区蚕丛路**号小区内将赖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检查笔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赖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检察官:石溪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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