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61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5********,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奇**号之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广州市白云区**花园**栋楼下。趁被害人熊某某上楼送水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51栋楼下的桶装水水桶9个,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广州市越某某**路**号路边,趁被害人邓某某上楼送水之机,盗走邓某某放在自行车上的桶装水水桶9个,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广州市越某某**路路边,趁被害人邓某某上楼送水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自行车上的桶装水水桶9个,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广州市越某某**路**号门前,趁李某某上楼送水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自行车上的桶装水水桶10个、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广州市越某某**路**号门前,趁被害人雷某某送水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自行车上的桶装水水桶7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67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和群众人赃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被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缴获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桶装水水桶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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