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区**镇**村。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0日被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月14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因没钱想盗窃工地施工材料进行变卖,其在河源市老城区的巷子里找到一辆翻斗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东堤路紫金桥工地内盗窃震动器(雀王牌三相插入式混泥土震动器),被告人赖某某在往翻斗车内搬第五台震动器时被该工地工人发现,当场抓获并报案。公安机关到场后将五台震动器扣押并返还工地。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盗窃的五台震动器共价值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情况、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红英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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