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现居住于惠东县**镇**路**公寓**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因许久未工作没有生活费,于是其打算盗窃摩托车以换取生活费,并到处寻找盗窃作案目标。
2020年9月7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赖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文明二路二巷**号门前,发现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没有上锁,其将该摩托车盗走并以53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一网友。
2020年10月4日凌晨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赖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文明二路九巷**号门前,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铃木牌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其上前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停放在吉隆镇协和医院对面一巷子内。当天18时30分许,赖某某返回该巷子查看摩托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该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光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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