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52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珠吉吉山东新街锦熙医药门口,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裤袋里的苹果8手机一台(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220元)盗走。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案发现场照片;
2 书证: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 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检察官助理:任娟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066****。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5张。
3、缴获的手机一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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