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赖某某趁帮助被害人许某某操作手机之机,使用许某某的微信帐户秘密向微众银行申请网络贷款人民币6000元,并将款项转帐给自己的微信帐户,直至同年5月初许某某被微众银行催收贷款及欠下违约金时才被发现。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拣开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7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6.涉案物品手机一台,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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