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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居民身份号码352622197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皆为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坊镇**坊村**号。1992年6月因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5月因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提徒刑二年;2007年7月因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0月因盗窃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8月因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赖某某先后在长汀县大同**汀州镇盗窃作案4次,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122元。具体是:

1、2018年10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至长汀县**路**楼**栋**单元楼下,将陈某某停放在楼梯门口的电动车的5个电瓶(超威牌电瓶)盗走。随即,又到相邻的1栋3梯楼下,将邓某某停放在楼梯门口的台铃牌电动车的3个电瓶盗走。随后,于当日7时许,驾驶电动车将盗得的8个电瓶载到长汀县腾飞**路的**电瓶店销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个电瓶计价值人民币1017元。被盗电瓶现已归还失主。

2、2020年9月9日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窜至长汀县**镇**路**楼下,将涂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即,将该车骑到大同**村**小区路口卖给过路人,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被盗电动自行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552元;

3、2020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赖某某窜至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人寿保险公司门口,将余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即,将该车骑到大同**村**小区路口卖给过路人,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被盗电动自行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5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归还清单》、《抓获经过》、《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表》、《罪犯档案》等物证、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邓某某、涂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电瓶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被盗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6、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检察官助理:王晓淋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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