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8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安居园巴士站附近,趁被害人李某某醉酒躺在路边熟睡之机,将其手上一台深蓝色华为Mate20 6G+64G手机(价值人民币1552.00元)盗走。被告人赖某某得手后离开时被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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