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赖某某回到其在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的家中,赖某某在该屋内的一间由其叔叔赖某新居住的房间内到处翻找财物后,盗走放在桌子抽屉中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窃后赖某某逃至韶关市区;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赖某某再次在赖某新居住的房间内的床头盗走密封塑料袋内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盗窃后赖某某逃至韶关市区。
2.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赖某某来到其堂叔赖某东居住的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的家,使用铁撬撬开房间门,盗走屋内卧室中用红色塑料袋中的现金人民币5200元,盗窃后赖某某逃至韶关市区。
3.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赖某某来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亿华市场一水果档门口,其看见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箱柜货车并正在卸货期间,被告人赖某某拉开该车车门后盗走驾驶室的一台黑色华为荣耀畅玩7A手机,盗窃后赖某某逃至现场,并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67.26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票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赖某东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赖某新、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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