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鸡哥、赖鸡”,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江西修水,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栋**单元***室。曾犯流氓罪,于1993年8月25日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13日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于2003年4月4日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201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征奇,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至5月17日,吴某甲(已判刑)在修水县湘竹、征村、赤江等地开设赌场,并安排戴某某(已判刑)、钟某某(已判刑)开车接参赌人员,宁某某(已判刑)负责在赌场上抽水钱,被告人赖某某负责放风(每场次工资200元)。该赌场共计开设6场次,每次参赌人员有30多人,赌场共计获利24200余元。吴某甲支付赖某某工资共计200元。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赖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赖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判决书、同案犯吴某乙等人判决书;2.证人熊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及同案犯吴某甲、戴某某、钟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与同案犯吴某甲等人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蒙佳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已逮捕,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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