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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74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路**号**。2017年4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2017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3月1日14时许、2019年3月3日14时许、2019年3月5日14时许,三次在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大路顶其住的老厝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作案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9年7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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