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2729197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镇**村**组**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赖某某驾驶贵J2****号小型轿车由凯佐往广顺方向行使,20时53分,行至长顺广凯大道3公里加200米(小地名:麦露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执勤民警带赖某某到长顺县广顺镇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品,并将血液样品低温冷藏保存于。长顺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05月09日送赖某某血样到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85mg/100ml,为醉酒驾驶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贵州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无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文玉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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