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江西省丰城市**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7时00分,在丰城市丰乐公路**镇**石厂门口处路段,赖某某驾驶一辆无牌铲车倒车时与车后欧阳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欧阳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赖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方赔偿了死者家属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驾驶无牌铲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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