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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2019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公路旁的八巷19号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内的行驶证一本、驾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及银行卡三张,并在车内留了一张字条,内容是:“想要回东西加微信xiao**225870”向被害人陈某某勒索人民币200元,后因被告人赖某某遗失证件而未果。

二、2018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8涌渔丰美食正门对面的停车位,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处汽车内的行驶证一本、驾驶证一本,并在车内一本病历的背面写上“想要回东西加微信xiao**225870”,后通过微信勒索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00元。

三、2018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路口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汽车内的行驶证一本、驾驶证各两本、身份证两张、行车记录仪一台、银行卡一张,并在车内留一张字条,内容是“微信号:xiao**225870”,随后被告人赖某某利用微信勒索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00元后通过证人蔡某某将证件归还给被害人。

四、2019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大龙村龙翔路西四巷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汽车内的行驶证一本、驾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随车行车记录仪一台等物,并在方向盘处留了一张字条,内容是:“你的证件想要回加微信xiao**225870”,随后通过微信勒索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00元后将驾驶证和行车记录仪归还给被害人。

五、2019年9月25日l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大龙村龙翔路26号路段,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汽车内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行驶证一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本和保险单据一份,并在车内留了一张字条,内容是:“你的证件想要回加微信xiao**225870”,随后被告人赖某某欲利用微信勒索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元,后因被害人不愿意付钱而未果。后犯被告人赖某某将被盗证件收藏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碁龙西路5号-9空铺内,破案后被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实施第一、第五宗犯罪事实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永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破案后缴获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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