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社**号,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冬梅,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钟某甲兄弟等人存在土地纠纷。2018年11月18日16时许,赖某某持铁锤将钟某甲在陵水县**镇**村委会**村**组**处修建的一片围墙毁坏。经鉴定,钟某甲被损坏的围墙价值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等;
2.证人高某某、钟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飞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县,联系电话:1818465****。
2.本案侦查卷2册、审查起诉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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