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5 月13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某患有**症,2020年1月4日下午3时30分左右,赖某某拿了一把斧头到横县校椅镇校椅街闲逛,当赖某某走到横县**镇**街陈某某的桌球室时,见被害人何某等人正在打桌球,臆想自己以前被何某拿来出气过,便用斧头砍向何某头部,致使何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赖某某患有**症,作案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被评定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一把;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入院、出院记录等;3.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何某的陈述;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卓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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