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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组**号,无业。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3年9月22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弟弟发生过口角,2014年10月31日下午2时许,何某某在龙南县龙南镇龙鼎大道“**茶庄”找到赖某某,并先动手打了赖某某,后赖某某随手拿了一个陶制茶杯朝何某某头面部砸去,致何某某头面部流血。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砸伤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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