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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6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社**村**巷**号之**出租房**房,发现其妻子与被害人陈某某正在发生不正当关系,遂持一根铁棍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其右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市场**街**号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赖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区志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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