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于2020年1月7日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于2020年9月18日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赖某某和被害人陈某甲因家庭生活矛盾在仙游县**镇**村**号家中发生吵嘴和肢体冲突,致被害人陈某甲的左耳受伤。在被害人陈某甲外出包扎伤口时,被告人赖某某用打火机将被害人陈某甲房间里的被子、被垫等物品点燃进行放火,烧毁被害人陈某甲的房屋、一部摩托车、两台电视、一台冰箱等财物,并危及周边公共安全。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4240元。经厦门市仙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赖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人: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音像资料:光盘(含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一南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