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现住榆次区**小区**单元**室,无业。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某自2017年11月开始,萌生销售翻墙软件牟利的想法,遂开始利用闲鱼、转转、QQ等平台销售翻墙软件,后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销售用于翻墙的账户,销售人次达三十次,非法获利一千七百八十五元。
经查,赖某某制作、销售的翻墙软件,可以突破国家防火墙限制,登录并浏览境外网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刘绢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住榆次区**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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