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9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 住**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害人张某某在百合婚恋网上认识一男子并确立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对方以在香港开酒楼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某汇款购买开业礼物。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分两次转入户名为朱某某,卡号为621723200200129****的工商行卡12.5万元。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赖某某持该张银行卡在**省**市**县**街何某某的卷烟部内套现5.5万元,得好处费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叶某某、冯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人口信息表、 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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