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幢**房,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赖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同案人罗某某(已起诉)为非法牟利,雇佣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负责管理“**”赌博网站分公司账号z****和“**”赌博网站分公司账号****,罗某某还在上述分公司账号z****下开设出股东账号b****(名称:“**”)、b****(名称:“**”),在分公司账号****下开设出股东账号****(名称:“**”)、b****(名称:“**”),并将上述四个股东账号提供给被告人赖某某投注赌博。之后,赖某某将上述股东账号除用于自己投注赌博外,还开设出会员账号提供给殷某某(行政处罚)投注赌博约50000元;并从股东账户b****开设总代理账户****(名称“**”),再从****开设2个代理账户,其中代理账户I****(名称“**”)提供给赖某乙(已判决)接受他人投注赌博,I****下有3个会员账户,****(名称“**”)系赖某乙自己使用,****(名称“**”)系赖某乙开给“林某某”使用,****(名称“**”)系赖某乙开给“**”使用,并雇佣同案人赖某乙负责管理上述四个股东账号及其下级账号及交收赌款。上述账号投注情况如下:
1、2015年8月1日至9月8日期间,同案人罗某某提供给被告人赖某某的“**”赌博网站(分公司账号z****):下级股东账号b****的总投注额为9940212元, 下级股东账号b****的总投注额为10295739元;其中,赖某某提供给赖某乙投注赌博的下级代理账号I****的投注额为717423元。
2、2015年8月1日至9月8日期间,同案人罗某某提供给被告人赖某某的“**”赌博网站(分公司账号****账号):下级股东账号****的总投注额为2807347元,下级股东账号b****的总投注额为4093187元;
3、2015年9月8日至10月11日期间,同案人罗某某提供给被告人赖某某的“**”赌博网站(分公司账号z****):下级股东账号b****的总投注额为10368911元, 下级股东账号b****的总投注额为11724575元;其中,赖某某提供给赖某乙投注赌博的下级代理账号I****的总投注额为126913元。
经查证,2015年6月至8月期间,同案人罗某某多次交代同案人陈某某到被告人赖某某经营的洗车店(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路**路交界处附近)与同案人赖某乙交接赌款。同案人陈某某平时在汕头市金平区**园**幢*房或金平区**路**大厦**房,使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登陆上述两个分公司账户及其下级账户。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上网追逃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涉案赌博网站的登陆界面、交收报表截图;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相片辨认材料;
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罗某某、陈某某、赖某乙的供述及辨认;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合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玉 云
检察官助理 黄 睿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伍册;补充材料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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