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在上杭县**镇**村**路**号自己家中开设赌场,聚集村民罗某某、温某某等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罗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武
检察官助理:邱建辉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55996****。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赖氏祖训家规
守法纪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
凡我族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违者有失祖宗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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