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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街道**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阳春市朝阳路雷曼俱乐部门前因和刘某某的感情纠纷问题发生口角,随后赖某某通过一名外号叫“阿龙”的男子召集人员准备殴打姚某某。同日3时许,被害人周某某驾驶桂KXL****号黑色丰田小汽车停靠在阳春市朝阳路玛索俱乐部门前,姚某某坐上了周某某小汽车的二排座位。随后赖某某伙同两名男子(身份不详)持刀对周某某的汽车进行打砸。期间将姚某某从小汽车内拖出,赖某某持刀对姚某某进行殴打,姚某某被砍伤左锁骨区、右手第五掌骨区,周某某的丰田小汽车被打砸损坏。经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丰田小汽车(桂KKL****)的损失价值为12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检察官助理:蓝萍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卷、光碟叁张。

3.  证据目录壹份。

4.  量刑建议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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