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赖某某,曾用名***,绰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5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3年9月25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10月11日因妨碍交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12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罗某某与朋友涂某某、邹某某等人在丰城市**街道**美食城**夜宵店吃夜宵,因邹某某和男友周某某发生争吵,被同在**夜宵店门口吃夜宵的被告人赖某某等人起哄、纠缠,赖某某自称受害人罗某某为其老婆,与罗某某、涂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当涂某某、罗某某欲离开时,赖某某对涂某某进行拉扯,罗某某上前制止,赖某某及其同桌的丰某某(另案处理)对涂某某和罗某某进行殴打,之后离开。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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