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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_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组,现住**。2007年3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容留田某某、易某某、邵某某、殷某某、范某某等人在自己位于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村**路**号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6.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搜查、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吸毒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奎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修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袋;

3.随案移送吸毒工具一套(矿泉水瓶一个、打火机二个、吸管一根、导管一根、塑料瓶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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