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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海智,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6月租下湛江市麻某某**村**号**房用来做网络游戏代练。赖某某多次与其朋友钟某某(另案处理)相约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1.2020年7月22日18时许,赖某某约钟某某到他租的房子吸食毒品,钟某某先微信转账1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资金给赖某某,赖某某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冰毒,然后钟某某和赖某某一起在麻某某**村**号**房以烫吸的方式吸食。

2.2020年7月25日14时许,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赖某某作为购买毒品的资金,由赖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拿到毒品冰毒后,钟某某和赖某某一起在麻某某**村**号**房以烫吸的方式吸食。

3.2020年8月12日12时许,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赖某某作为购买毒品的资金,赖某某另外出资100元,共购买200元冰毒与钟某某一起在麻某某**村**号**房以烫吸的方式吸食。

2020年8月18日17时许,赖某某因吸食毒品在麻某某**村**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吸毒工具“冰壶”及吸管,经现场尿液检测,赖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证,搜查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邬仕聪

                               2020年12月18

                                   (院印)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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