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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7********,四川省大竹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家住大竹县**大道**号**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吸毒人员冯某某、邓某某等人回到位于大竹县**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赖某某的家中,三人商量吸食毒品,由冯某某联系唐某某去购买冰毒,冯某某将冰毒拿回来后,被告人赖某某与冯某某、邓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之后唐某某也到被告人赖某某家中吸食了冰毒。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扣押的吸毒工具和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赖某某在其家中与唐某某、冯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赖某某在其家中与唐某某,冯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吸毒人员冯某某、邓某某、唐某某的交待;证人林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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