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4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2012年12月27日因贩卖毒品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5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赖某某在其租住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号**房,多次容留杨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8日凌晨2时,被告人赖某某向阿辉(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提供吸管等吸毒工具,与杨某某、黄某某一同在其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向阿辉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提供吸管等吸毒工具,与温某某、熊某某、涂某某一同在其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

3. 2019年4月30日15时,被告人赖某某向阿辉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提供吸管等吸毒工具,与熊某某、涂某某一同在其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30日17时,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号**房抓获被告人赖某某及吸毒人员熊某某、涂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熊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4.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且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