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携带打火机前往其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方田乡方田村水尾组山场山脚下的自家责任田内清理并燃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被烧毁的山场位于宁化县方田乡005林班02大班010、011小班,002林班11大班060、070小班,被烧毁有林地面积为88.3亩,计林木蓄积量为226立方米,计算林木经济损失11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传唤至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林权证明复印件、《关于宁化县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中心等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复印件、《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山场拨交托管的通知》复印件、天气证明、扑火工资明细表、《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禁火的通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宁化县森联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涉林刑事案件技术鉴定人才库名单的通知》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阴某某、张某甲、陈某某、谢某某、张某乙、罗某甲、阴某某、张某丙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丁、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技术鉴定意见书、失火山场测量位置图、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88.3亩,计林木蓄积量226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1300元,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苏文 检察官助理:黄柳萍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乡**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812073****;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宗四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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