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624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住万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万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3时,被告人赖某某来到宝山乡黄塘村**乡**村塘湖“梗岗”自家稻田里干农活时,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焚烧稻杆,后火势引燃周边茅草并蔓延到“江杉面”山场,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05.46公顷(1582亩),其中商品林87.06公顷(1306亩),公益林18.4公顷(276亩)。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向该村妇女主任刘某某报告,后一直在现场扑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林权证复印件、原谅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曾某乙、杨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过火山场面积及林种类型;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58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肖峰
检察官助理:魏明香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物品打火机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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