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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住清流县**坊镇**村**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同其二嫂邓某某、侄子赖某乙,到**坊镇**村“陈家大坑”山场祭扫其母亲的墓时,被告人赖某甲用点燃的香,燃放“大闹天宫”和鞭炮后,没有任何防火措施就离开,鞭炮燃放后遗留的火星引燃干枯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起火点为赖武村“赖某甲母亲坟墓”的“墓右下坪”燃放鞭炮处,起火原因为被飞溅的鞭炮粒暗燃后点燃枯叶干草,蔓延引燃坪周的芒其骨草后,进而引发森林火灾;山场过火林地面积398亩,其中:过火(实际)有林地面积290亩,灌木林地面积108亩;主要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木蓄积量976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量为829.6立方米,杉木蓄积量为97.6立方米,阔叶树蓄积量为48.8立方米。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赖某甲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林业案件移交单、到案经过、林业站证明、林权证、营业执照、委托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赖某乙、赖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赖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量刑情节证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擅自在林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344亩,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玉强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取保候审于清流县**坊镇**村**号,联系方式183508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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