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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曾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2018年11月被停止执行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职务。现系高州市**镇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高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同年10月1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7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赖某某决定拘留,并送高州市看守所执行。2020年1月20日,我院决定逮捕赖某某,并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高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15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19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高州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高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负责主持派出所的全面工作,查处辖区内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等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非法收受邓某甲、吕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8.9万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赖某某利用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非法收受邓某甲、吕某某送的现金共计8.9万元。其中先后3次非法收受邓某甲所送的现金共计3万元,先后8次非法收受吕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5.9万元,为邓某甲、吕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

2.非法收受华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邓某乙所送的现金共计5万元。

2016年5月至2016年下半年,赖某某利用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华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邓某乙所送的现金共计5万元,为华某某、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

3.非法收受曾某某通过邱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3万元。

2017年2月下旬,赖某某利用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曾某某通过邱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3万元,在办理曾某某妻子邓某丙开设赌场案过程中予以关照。

4.非法收受吴某某通过黄某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

2016年5月,赖某某利用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吴某某通过黄某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在黄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为黄某某提供帮助。

5.非法收受曾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0.6万元。

2015年8月至9月,赖某某利用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曾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0.6万元,为曾某某夫妇开设赌场提供保护。

6.非法收受吕某某所送的现金共计0.4万元。

2015年至2018年,赖某某利用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吕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0.4万元,为吕某某经营发廊的涉黄违法活动给予关照。

2020年1月2日,高州市监察委员会暂扣被告人赖某某近亲属退出的人民币288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志强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活页5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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