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黎焕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拓印件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行驶路线图;
6.抽血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赖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寇爱苹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栋**-**,联系电话:1512350****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共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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