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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6年4月10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现住江华瑶族自治县**镇**集团宿舍,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3时2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赣F7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沱江镇江华大道与瑶都大道交叉路口红绿灯路段时,赖某某在向右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同向行驶在前的由李某某驾驶的湘M3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被传唤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卿东江

2019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66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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