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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9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53811984********,文化程度为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大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新区**街道**新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时5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D****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区**路与**路路口,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邓某某驾驶的粤B6****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1时27分,公安机关将赖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赖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1.38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赖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联系电话为131*******,担保人伍某某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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