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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二部刑诉〔2020〕147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村**村**号。1992年12月9日因犯盗窃、诈骗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5月15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人民币800元。2012年7月18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于2018年8月1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人民币2312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象山县看守所暂不收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81****小型轿车从本县丹西街道客运中心出发,行驶至丹西街道靖南大街与莱熏路交叉口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后将其带至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燕舞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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