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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于2020年8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和叶某某等6人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吃饭,吃饭期间赖某某喝了酒。21时5分,赖某某独自驾驶赣******号小型轿车从金赣路出发前往****,沿金岭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门口斑马线位置时,与行人张某某、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李某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赖某某立马将张某某、李某某送到医院,直到交警过来。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男子身上有酒味,便立即送至**************提取血样。经鉴定,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

2020年11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和唐某某等6人在**酒吧玩,期间赖某某喝了酒。21日3时许,赖某某和唐某某等4人打的前往****停车场,后赖某某无证驾驶赣******号临时牌照****车搭载其余三人前往水龙坝。到达水龙坝后,唐某某和其老婆下车回家,赖某某驾驶赣******号临时牌照****车搭载酒吧销售前往水龙坝桥边等待酒吧销售的朋友。等了一段时间后赖某某驾车搭载酒吧销售前往***酒店门口,在酒店门口等酒吧销售的朋友过来。酒吧销售的朋友到来后,向派出所和交警部门报警称,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酒店路段有人酒驾。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到电话后,于6时30分许到达现场,查获赖某某酒后驾驶赣******号临时牌照****车。民警立即将赖某某带至**************提取血样。经鉴定,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赖某某同步录音录像;4.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海

检察官助理:曾凡忠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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