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7211983********,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住赣县区**镇**村**组**号,持”C1E”驾驶证,系赣B****S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2013年7月16日因盗窃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S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赣县区**镇往**镇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至***公路即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路段时,操作不当将车驶出路外后摔跌,造成赖某某受伤及赣B****S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赖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5.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赖某某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赖际亮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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